绥法“枫”景线 | 九旬老人赡养难题终化解 法院温情调解护佑夕阳红 发布时间:2026-08-10 10:35:33
近日,北林法院张维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九旬老人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系六名被告的母亲,今年已九十四岁高龄。老人原本长期与其中一名子女共同生活,后该子女因患脑梗,自身行动及照料能力受限,无法继续履行对母亲的赡养照料义务。自2013年老人首次住院起,六名子女均未履行陪护及照料义务,全程由老人的孙女在医院陪护。2020年,老人经医院诊断为小脑萎缩,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后,便一直由孙女照料日常起居、承担护理责任,老人也随孙女共同生活至今。其间,孙女为老人的生活开支、医疗护理、护工雇佣等事宜累计垫付费用约五万元。
截至2025年末,仅有两名子女各向老人支付三千元赡养费,其余四名子女未向老人支付任何赡养费用。老人每月仅有高龄补贴、相关补助及低保金等收入共计约一千元左右,加上家庭承包地每年约八千元的租地款,全部收入远不足以覆盖每月的护工费用及日常饮食、药品等开支,致使老人的基本生活与医疗需求难以保障。
案件受理后,摆在承办法官面前的第一道难题便是送达。六名被告系兄弟姐妹,但分散居住在不同地点,有的在本地务农,有的在外地务工,还有的因家庭矛盾长期与亲属断绝联系,给送达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法官首先通过电话联系六名被告,但部分被告电话长期无人接听,有的接通后一听到是法院来电便直接挂断。面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法官没有轻言放弃,对于在外地务工的被告,法官多次利用早晚时间和周末休息时间拨打电话,耐心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经过近两周的不懈努力,法官终于与全部六名被告取得了有效联系。然而,部分被告因对簿公堂心存抵触,明确表示不愿意到法院应诉。面对这一情况,法官并未简单采取缺席审理程序,而是通过电话反复与各方当事人沟通,耐心倾听他们的顾虑和诉求,从法理和情理两个层面进行疏导。经过数十次电话沟通和反复释法明理,六名被告最终全部同意配合法院调解工作,为后续纠纷的实质化解奠定了重要基础。
在成功完成送达并全面掌握案情后,承办法官意识到,这起赡养纠纷并非简单的“子女不孝”,而是有着复杂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原因。有的子女本身年事已高、身患疾病,有的子女家庭经济困难,还有的子女因长期缺乏沟通而产生心结,导致家庭关系出现裂痕。对此,法官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将修复亲情关系、实质化解矛盾作为首要目标。
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六名子女释法明理,明确指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自身患病或经济困难而免除,子女之间应共同分担赡养责任;另一方面从情理出发,引导子女们回忆母亲的养育之恩,唤醒了子女对母亲多年付出的感恩之情。针对子女们的实际困难,法官采取“背对背”沟通与“面对面”协商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听取各方意见,兼顾每位子女的赡养能力与老人的实际需求,反复磋商优化赡养方案。
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调解,六名子女最终放下成见、达成共识。调解协议明确:老人与其中一名子女共同生活,由其负责日常照料;该子女一次性给付老人保姆费八千五百元;其余五名子女分别一次性给付老人保姆费五千元。所有款项均于约定日期前给付完毕。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解决老人的物质保障问题,更要注重亲情关系的修复和家庭和谐的重建。
此案的成功调解,是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体现。从送达之路的百转千回,到调解过程的春风化雨,法官用耐心和真诚一步步敲开了当事人的心门。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既依法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减少了家庭矛盾、弥合了亲情裂痕,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文章出处: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张维人民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