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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投交强险 法院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6-05-26 15:25:48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13日,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与李某未放置警示标志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造成蒋某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开放性顶骨骨折等严重伤情,产生医疗费6万余元。经鉴定机构鉴定,蒋某的伤情为十级伤残、九级伤残。李某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蒋某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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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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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双河人民法庭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到,蒋某家庭困难,父母年事已高,所产生的医疗费等支出均向亲友借款;李某虽然营运重型半挂牵引车,但在本案交通事故不久前,家庭刚刚发生较大的支出,经济条件也很紧张。而且李某认为其仅应该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蒋某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并不认可,双方争议很大。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诉讼金额较大,且双方没有保险公司,若判决此案,被告很有可能无力履行赔偿责任,不能够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承办法官首先对李某进行普法,告知其根据法律规定,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其出示相关法律条文及案例,通过法官的普法,李某认识到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表示诉请金额过高无力支付,希望蒋某能够减少诉讼金额。基于此,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向蒋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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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李某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也体现了交强险以救济损害为主要功能,对被侵权人及时获得救济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经过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解疑,让当事人认识到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再次组织进行调解,更有利于解决当事人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文章出处: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双河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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