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林法院充分发挥先行调解程序优势,以“当日立案、当日调解、当日履行”的高效司法服务,成功化解一起拖欠长达两年之久的工程咨询费用纠纷。
案件详情
2022年4月,从事工程预、结算咨询工作的王某,承接了A建筑公司的工程项目,双方仅通过口头约定,咨询费用按照工程总造价比例进行结算。项目推进过程中,A建筑公司提出,该笔咨询费用将由工程实际施工人张某与王某结算。王某秉持诚信原则,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咨询工作,交付了合格的工作成果,然而在索要报酬时,却遭遇A建筑公司与张某相互推诿,双方均拒绝支付63000元咨询费用。
“当初全程都是通过微信沟通协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们互相踢皮球,这笔钱一拖就是两年。”王某无奈地表示。因缺乏正式书面合同,核心证据仅有微信沟通记录,王某的维权之路陷入困境。今年3月,王某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北林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起陈年纠纷。
法官调解
北林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细致审查,经研判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焦点清晰,适宜通过先行调解程序解决。于是立即将案件委派给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接到案件后,高效履职,当天便通过电话、线上沟通等方式,逐一联系双方当事人,深入核实案件细节、全面了解矛盾症结,经梳理发现,纠纷核心并非王某未完成工作或报酬金额存在争议,而是A建筑公司与张某之间存在内部矛盾,导致双方将付款责任转嫁,共同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找准矛盾根源后,调解员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A建筑公司、张某进行耐心沟通,结合案件事实开展释法析理工作,明确向双方阐明:“王某已经按照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咨询工作,其付出的劳动理应获得相应报酬,这笔费用是其合法劳动所得,受法律保护。你们双方之间的内部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支付第三方的合法劳动报酬,这种行为既违背诚信原则,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调解员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看待自身责任,摒弃推诿心态,推动双方主动承担付款义务。
经过数小时的耐心调解与法理疏导,A建筑公司最终深刻认识到自身的法律责任与履约义务,认可无论公司内部如何分工、与实际施工人存在何种纠纷,对外都应率先承担支付报酬的责任。当天下午,A建筑公司便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63000元工程咨询费一次性足额支付给王某。从当事人立案到款项全部履行完毕,整个纠纷化解流程仅用一天时间,彻底解决了困扰王某两年多的烦心事。“真没想到这么快就能解决问题,两年多的心病一天就治好了!”收到款项的王某连声感谢。
以上名字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经济活动中的口头约定存在较大法律风险。涉及权利义务的约定,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各方责任。即使通过微信等通讯工具沟通,也应注意保存完整记录,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法律要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本案中,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数据电文,可作为认定合同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A建筑公司与张某应秉持诚信原则,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其内部纠纷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王某的合法债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王某作为承揽人,完成工程咨询工作并交付成果后,有权要求定作人支付相应报酬。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王某完成约定工作后,有权依法向义务方主张支付拖欠的咨询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