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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院行医途,两度鉴初心——以和为舟,解医患之结

发布时间:2026-02-25 16:17:15


一场始于急腹症的诊疗波折,牵扯三家医院、两次鉴定、一次诉讼,最终在法院的悉心调解下尘埃落定。汤某与A医院、B医院及某保险公司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从剑拔弩张的诉讼对抗,到基于专业鉴定的理性协商,不仅为当事人挽回合法权益,更彰显了“专业鉴定+司法调解”在医患纠纷化解中的核心价值,为多元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了生动实践。


案件详情

急腹症诊疗遇波折,三方对簿公堂

2024年5月6日,汤某因右下腹部突发剧烈疼痛,紧急前往A医院就诊。经检查后,A医院于当日为汤某实施手术治疗,住院3天后,尽管汤某仍明确感觉身体不适,但仍于5月9日办理了出院手续。

出院当日,症状未缓解的汤某随即转至B医院寻求进一步治疗,然而经过1天的检查与处置,其身体不适的情况并未得到改善,无奈于5月10日再次出院。病情的持续加重让家属忧心忡忡,当日便通过救护车将汤某紧急转往C医院,历经17日的系统治疗后,汤某的身体状况才逐步趋于稳定。

汤某及家属认为,A医院的手术诊疗过程与B医院的后续处置均存在严重违反诊疗常规的行为,正是这些不当诊疗行为直接导致其身体遭受额外损害,不仅承受了更多的治疗痛苦,还产生了额外的医疗费用与误工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汤某将A医院、B医院以及承保相关医疗责任保险的某保险公司一同诉至北林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场涉及医患双方与保险机构的三方纠纷正式拉开序幕。

法院调解

两次鉴定定纷争,司法温情化干戈

案件受理后,因医疗纠纷的专业性极强,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均需依赖专业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作为裁判依据。北林区人民法院依法启动第一次医疗损害鉴定程序,但当事人对首次鉴定意见提出明确异议,认为鉴定结论未能客观全面反映诊疗过程中的核心问题,申请重新鉴定。

为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与专业性,北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准予重新鉴定,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权威鉴定机构进行二次评估。第二次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质证,结合三家医院的完整病历资料、诊疗记录及汤某的病情演变过程,作出了更为详实、客观的鉴定意见,明确了A医院、B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及与汤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拿到新的鉴定意见后,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依据鉴定结果作出裁判,而是充分考量医患纠纷的特殊性——既要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同时发挥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担作用。法官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耐心释法明理:向患者方解读鉴定意见的专业依据与法律适用逻辑,向医疗机构阐明诊疗规范的核心要求与责任边界,向保险公司明确保险理赔的范围与标准。

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三被告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责任比例,共同向汤某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一场持续数月的三方纠纷,在司法温情与专业公正的双重保障下,以调解方式圆满化解。

汤某与三家主体的医疗纠纷案件,看似是一起普通的医患维权事件,实则折射出当前医疗纠纷化解的核心逻辑——专业鉴定是基础,多元化解是关键,司法为民是底线。这场纠纷的圆满解决,不仅为当事人带来了公平正义,更为今后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唯有以专业鉴定筑牢公正基石,以司法调解传递温度,以多元参与凝聚合力,才能有效化解医患矛盾,守护医疗卫生行业的和谐与稳定,让每一位患者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充分保障,让每一家医疗机构的合法执业都能得到有力支撑。

文章出处: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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