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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改商用的法律边界与业主权益保护——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民用住宅不得改为商用

发布时间:2026-01-28 15:23:27


原告王某诉称,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在某居民小区开设的一家洗浴中心办理营业执照,因该洗浴中心位于居民楼一楼,系由住宅改建。居民王某认为该洗浴中心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将民用住宅改为商用,侵害其他业主的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其为该洗浴中心颁发的营业执照。


经法院审理,因该洗浴中心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仅提交了数个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相关材料,未征得与其相邻的业主王某的同意,故依据《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的规定,第三人的营业场所为住宅改商用,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变为商用,被告为其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洗浴中心颁发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小区的居民,尤其是一楼的居民为了增加收入将住宅改作商用,对楼体进行改造,破坏原有布局,增加安全隐患,影响居住安全,同时因经营行为导致客流量增加,可能产生扰民现象,影响居民生活质量。因此,住宅改商服应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

文章出处: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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