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物流行业的蓬勃发展,极大便利了群众的日常生活。但与此同时,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丢失等问题也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当寄出的快递发生损毁,寄件人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林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通过释法明理化解双方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保价条款存争议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原告孙某计划将一台自用二手电视邮寄给老家父母,因担心电视在运输途中受损,在某快递平台下单时特意选择保价服务,保价金额为1万元,并支付保价费、快递费共计372元。为留存证据,孙某提前告知父母收货时务必录制开箱视频,若发现损坏及时联系。
电视送达后,孙某母亲开箱时发现屏幕破裂,已无法正常使用,遂立即录制视频并告知孙某。孙某随即联系快递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主张自己已按1万元保价金额支付费用,且提供了原商品购买发票(金额1.3万余元),认为虽为二手电视,但保价服务应对应约定赔偿金额。快递公司则辩称,二手电视存在自然损耗,实际价值低于保价金额,仅同意按电视残值赔付,双方就赔偿数额争执不下,协商无果后,孙某将快递公司诉至北林法院。
释法明理破僵局耐心调解促握手言和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情,重点围绕保价条款效力、货物实际损失认定等关键问题展开分析。为妥善化解纠纷,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与“面对面”沟通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化解双方分歧。
在与原告孙某沟通时,法官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快递服务相关规定,明确保价快件发生损失时,快递企业应按保价金额赔偿,但保价金额高于实际损失的,需按实际损失赔付。同时结合二手电视使用年限、市场残值等因素,向孙某说明过高索赔缺乏法律依据,建议其理性主张权利。
在与被告快递公司沟通时,法官指出,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妥善保管、安全运输货物的义务,电视损坏系运输过程中操作不当所致,快递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提醒快递公司,在收件时未对保价金额与货物实际价值是否匹配进行核实,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正视自身责任,积极协商解决问题。
经过法官多次耐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快递公司一次性赔付原告孙某8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握手言和,并当场签署调解协议。
普法小贴士
1. 邮寄贵重物品务必足额保价,保价金额应与物品实际价值相当,避免超额保价或保价不足,降低后续理赔争议风险。
2. 收件时需当场开箱查验,若发现货物毁损、短缺,立即录制视频、拍照固定证据,并第一时间联系快递公司报备情况。
3. 保价快件受损,快递公司按保价金额赔偿;若保价金额高于物品实际损失,需按实际损失数额赔付,主张赔偿应提供合法依据。
4. 快递服务合同履行中,快递公司负有安全运输、妥善保管货物的法定义务,因运输不当造成货物损坏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 发生快递纠纷,可优先与快递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