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林法院张维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标的额数百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此次调解既有效维护了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实质性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合作共赢的良好效果。
案件回溯
工程结算引争议 多年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原告绥化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某某公司于2018年就某总承包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事宜产生分歧,经法院二审终审判决,最终确定了案涉工程总造价。
绥化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工程造价,其已支付的工程款超出最终核定金额,形成超付;同时,依据合同约定,施工期间产生的部分电费应由施工方即被告承担。就超付工程款及拖欠电费的返还与支付问题,绥化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向中某某公司催要未果,遂诉至北林法院张维人民法庭,请求判令中某某公司返还相关款项。
调解过程
法院积极引导 双方互谅互让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并未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深入剖析案情,敏锐察觉到案件的调解可能性。该案虽涉案金额较大,且历经此前诉讼程序,但双方曾有合作基础,对于生效判决确认的工程总造价、已付工程款金额、施工期间电费发生额等基本事实并无根本性争议,具备调解的客观条件。
被告中某某公司主张,另案生效判决曾确定由原告绥化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垫付的鉴定费用,应在原告本次诉请金额中予以抵扣。
了解到这一关键情况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中,法官一方面向原告释法明理,明确指出被告提出的鉴定费抵扣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若原告坚持全部诉请,可能面临相应的诉讼风险,也不利于纠纷的彻底化解;另一方面向被告阐明,及时履行相应义务,既能维护企业商业信誉,也能避免纠纷久拖不决产生更多诉累。法官从降低双方诉讼成本、维系商业合作关系、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等角度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圆满结局
当庭达成协议 实质化解矛盾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原告绥化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考量实际情况后,同意在诉请金额中扣除被告中某某公司垫付的鉴定费用。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中某某公司于约定期限内向绥化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经抵扣后的剩余款项。该调解协议内容明确、权责清晰、易于执行,一举解决了工程款差额返还、电费支付及鉴定费抵扣等多项争议。
典型意义
彰显司法温度 护航企业发展
本案的成功调解,具有多维度的典型意义:
对法院工作而言,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的生动实践。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不仅提升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更有效避免了后续可能出现的执行难题,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充分展现了北林法院张维人民法庭在处理涉企纠纷时,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又注重从根源上化解矛盾、修复关系,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案的责任担当。
对涉案企业而言,调解方式快速、平和地化解了历时多年的纠纷,让双方得以从冗长的诉讼纠缠中解脱,将更多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和市场开拓中。对于作为地方重点企业的绥化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及时收回款项有助于加速资金回笼、保障项目有序运营;对于中某某公司,通过协商抵扣妥善解决部分债务,既降低了经营风险,也维护了自身商业信誉,更为双方未来可能的合作保留了空间。
对营商环境而言,该案是北林法院张维人民法庭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的缩影。法院通过精准司法服务,有效定分止争,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和秩序,增强了企业在当地投资兴业的信心,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了司法动能。
普法小贴士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及时核对工程量、结算款项,留存签证单、结算单、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引发纠纷。
2. 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具有强制约束力,当事人应主动履行;对裁判内容有异议的,可通过再审等法定程序主张权利,不得无故拖延履行。
3. 涉企纠纷中,当事人可积极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相较于判决,调解具有程序灵活、成本较低、履行率高的优势,更有利于维系商业合作关系。
4. 合同履行中产生的费用分担,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照法律规定或行业交易习惯协商确定,避免事后产生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