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东津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连某某在黑龙江省建三江某农场种植了数十亩水稻,2025年10月12日,连某某雇佣水稻收割机车主纪某某收割水稻,44岁的孙某系东津人民法庭辖区村民,受雇佣的孙某在连某某所种植的水稻进行秋收提供劳务时,不幸被刘某某驾驶的农用拖拉机撞伤,送医后,由于孙某伤势过重不幸身亡。孙某死亡后,孙某的配偶、儿子、父母等近亲属与连某某、纪某某、刘某某就孙某的死亡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孙某的近亲属作为共同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保全被告存放于建三江某农场的水稻,以便胜诉后能够更好地实现胜诉权益。东津人民法庭的承办法官在收到原告的保全申请后,立即进行审查,并决定派东津人民法庭三名干警去建三江实施粮食保全。2025年10月30日,东津人民法庭三名干警驱车近10小时、行程近千里到达粮食存放地点,按照法律程序,对粮食进行查封。考虑到秋粮属于易腐烂的物品,工作人员对粮食的查封手续进行了灵活处理,即允许被告对粮食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变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要向本院提存。2025年11月11日,连某某将查封的粮食变卖后,依法向本院进行了提存。
目前,本案已进入最后的审理阶段。粮食的保全措施,直接有助于案件处理,更对调解、裁判后的执行提供了可靠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