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下,合伙已成为常见的商业合作模式。然而,合伙过程中因经营理念、利益分配、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的纠纷也在所难免。一旦对簿公堂,不仅耗时耗力,更可能导致苦心经营的合作关系破裂,甚至两败俱伤。为高效、平和地化解合伙矛盾,最大限度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与合作情谊,运用先行调解的手段,旨在为陷入困境的合作伙伴提供一条更具性价比的“解纷快车道”。

2024年2月,张某某与王某合伙经营山皮石生意。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3月20日之间,张某某与王某为某市大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第一标段提供山皮石,先后共提供26,000立方米山皮石,总价值400余万元,这400余万元都是张某某垫付的。2024年4月2日,张某某与王某对该项目进行结算,经核算,该项目共计亏损500,000元,经双方协商,亏损500,000元由张某某承担300,000元,由王某承担200,000元。因王某资金周转不开,故张某某与王某签署还款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王某分两期偿还200,000元。后王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某到法庭起诉后,工作人员考虑到具体案情实际,并征求了张某某的同意,立即进行先行调解工作,经绥化市北林区诉前调解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王某给付张某某欠款200,000元,利息20,000元,合计220,000元。此款于2026年2月15日前给付完毕。
经过先行调解,维系了双方当事人的合作情谊,高效快捷地化解矛盾,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东津人民法庭将继续积极宣传先行调解的优势,引导当事人进行先行调解,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