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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归还 法庭判给付

发布时间:2018-08-13 14:46:42


     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在开展法治建设年和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行动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被告苏某与原告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公司借款20万元,利息按照月利率3分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向原告公司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一直未予返还。原告公司多次索要未果,诉讼到北林法院,要求被告苏某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近日依法判决被告苏某向原告绥化市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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