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绥北刑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女,,1984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绥化市。2013年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3年5月26日。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淑玉,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某某,女,汉族,1956年0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职业农民,住绥化市。2013年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2日延长侦查勒押期限一个月至2013年5月26日。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池松柳,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女,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高中文化,绥化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绥化市,现住绥化市。2013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春波,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绥北检刑诉(2013)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诈骗一案,于2014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5日、9月2日、11月24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雪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淑玉、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池松柳、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春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1、2011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先后两次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14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等方式返还人民币118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220元。
2、2012年9月17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吴殿明人民币35000元。
3、2012年9月17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李文英人民币35000元。
4、2012年12月4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安排工作为名,骗得被害人宫海峰人民币50000元。
5、2012年9月17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李文霞人民币35000元。
6、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代淑文人民币30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274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27260元。
7、2012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安排工作为名,骗得被害人于丹人民币35000元。
8、2012年10月22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张敏人民币30000元。
9、2012年6月10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刘树琴人民币35000元。
10、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张凤兰人民币30000元。
11、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胡乃英人民币30000元。
12、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吴洪成人民币30000元。
13、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胡乃君人民币30000元。
14、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吴淑贤人民币30000元。
15、2011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于文臣人民币30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414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25860元。
16、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李凤人民币32000元。
17、2012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王力群人民币27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21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24900元。
18、2012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支为名,骗得被害王洪波人民币27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798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9020元。
19、2011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支为名骗得被害人黄德军人民币20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1397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6030元。
20、2010年年末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黄德军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4700元。超出被骗金额270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21、2010年年末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黄德军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5400元,超出被骗金额340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22、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史树全人民币15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2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300元。
23、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黄占龙人民币15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2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300元。
24、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黄占龙人民币21500元。
25、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黄占华人民币15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1200元.实际骗得金额300元。
26、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黄占华人民币21500元。
27、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姜明波人民币15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12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300元。
28、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姜明波人民币21500元。
29、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文武人民币4000元。
30、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德彬人民币4000元。
31、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张秀娟人民币4000元。
32、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郭兆发人民币4000元。
33、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张秀杰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34、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陈树芳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144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2560元。
35、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黄文人民币24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400元。
36、2010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孙淑玲人民币12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300元,超出被骗金额100元。实际未造成损失。
37、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殷会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144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2560元。
38、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庆香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96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3040元。
39、2011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冯术英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12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800元。
40、2011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冯术英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200元。实际骗得金额800元。
41、2009年年末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张伟人民币1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3380元,超出被骗金额238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42、2009年年末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张伟人民币1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3690元人民币,超出被骗金额269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43、2011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某富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44、2011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张福荣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1月720元。实际骗得金额280元。
45、2010年12月份至2011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及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杨春红人民币36500元(北林区团结街)。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3890元。实际骗得金额32610元。
46、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杨春红人民币20000元(北林区团结街)。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6850元。实际骗得金额3150元。
47、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侯文波人民币4000元。
48、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侯文波人民币4000元。
49、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侯文波人民币4000元。
50、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侯文波人民币4000元。
51、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李延华人民币2000元。
52、2012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李淑坤人民币2000元。
53、2012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杨胜民2000元人民币。
54、2009年年末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陈兴旺人民币1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750元。超出被骗金额175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55、2009年年末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张春梅人民币1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750元。超出被骗金额175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56、201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忠贤人民币2400元。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880元。超出被骗金额48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57、2010年年末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术荣人民币12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300元,超出被骗金额110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58、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忠民人民币1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580元。超出被骗金额58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59、201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于会芬人民币1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3600元。超出被骗金额260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60、201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宝人民币1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590元。超出被骗金额159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61、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陈树艳人民币1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480元。超出被骗金额48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62、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赵海红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800元,超出被骗金额80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63、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薛洪波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64、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冯芝晶2000元人民币。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000元。
65、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姚文鹏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66、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姚振斌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67、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姚振斌2000元人民币。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68、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姚振斌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69、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姚文涛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70、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张敏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71、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姚振国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72、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杨春红人民币2000元(北林区津河镇)。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73、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姚振昌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74、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彦霞2000元人民币。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75、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姚文龙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76、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权玲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77、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姚文龙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78、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姚振祥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1000元。
79、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姚振祥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80、2011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81、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徐某某30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441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25890元。
82、2011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6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24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3600元。
83、2011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高清伟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84、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高清伟30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4110元。实际骗得25890元。
85、201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徐海林人民币24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96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86、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连负强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000元,实际骗得金额2000元。
87、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陈兴元人民币6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400元,实际骗得金额5600元。
88、200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士英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3240元。超出被骗金额2124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89、201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贤凤人民币20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0550元,超出被骗金额55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90、2011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张秀良30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4110元。实际骗得金额25890元。
91、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乔丹丹人民币5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000元,超出被骗金额150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92、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杜金华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7440元,超出被骗金额344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93、2010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俊全人民币12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600元,超出被骗金额40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94、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牟长权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36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3640元。
95、2011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3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600元,超出被骗金额30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96、2010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3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200元。超出被骗金额90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97、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某学人民币12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290元,超出被骗金额109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98、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某学人民币12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750元。超出被骗金额52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99、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800元。实际骗得金额2200元。
100、2011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200元。2012年6月份的一天,顾某某将诈骗王某某的3200元人民币返还给王某某。实际未受到损失。
101、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800元。实际骗得金额1200元。
102、2011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梁桂华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800元。实际骗得金额1200元。
103、2011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梁桂华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月600元。实际骗得金额2400元。
104、2011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全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800元。实际骗得金额1200元。
105、200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李德芝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5180元。超出被骗金额318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106、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俊江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00元。实际骗得金额1800元。
107、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潘淑兰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00元。实际骗得金额1800元。
108、200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于灵伟人民币5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2000元。超出被骗金额700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109、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白庆芳人民币6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4500元。实际骗得金额1500元。
110、2011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张桂琴人民币15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700元,超出被骗金额20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111、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360元。实际骗得金额3640元。
112、2010年至2011年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青人民币6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4800元。实际骗得金额1200元。
113、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800元。实际骗得金额2200元。
114、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4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3160元,超出被骗金额76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115、2012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560元。实际骗得金额4440元。
116、200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于玲玲人民币1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3340元。超出被骗金额2340元。实际未造成损失。
117、201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于玲玲1000元人民币。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660元。超出被骗金额1660元。实际未造成损失。
118、2010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于玲玲人民币1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660元。超出被骗金额660元。实际未造成损失。
119、2009年11、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红卫人民币3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270元,超出被骗金额6270元,实际未造成损失。
120、2010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红卫人民币1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950元,超出被骗金额59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121、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文学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4140元,超出被骗金额2140元人民币。实际未受到损失。
122、2010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俊发人民币24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3160元,超出被骗金额76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123、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文彪人民币8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720元,实际骗得金额7280元。
124、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许庆波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600元,实际骗得金额2400元。
125、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海涛人民币6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3000元,实际损失3000元人民币。
126、200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李娟人民币6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李娟12030元。超出被骗金额603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127、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吕云华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800元。实际骗得200元。
128、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高树学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00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129、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荣守玲人民币6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36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2400元。
130、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荣守波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24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600元。
131、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高清红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200元未受到损失。
132、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吕云杰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48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520元。
133、2011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张长艳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134、2011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张长艳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400元。实际骗得金额600元。
135、2011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黄淑苹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39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610元。
136、2011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黄淑苹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78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220元。
137、2009年年末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洪艳人民币1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3235元,超出被骗金额2235元。未造成损失。
138、2009年年未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俊林人民币1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3235元,超出被骗金额2235元。未造成损失。
139、2011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李廷发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10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000元。
140、2012年10月22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支为名,骗得被害人徐英伟人民币48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2059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27410元。
141、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李芝人民币3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549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142、2011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庞传香人民币5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26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2400元。
143、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于文华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119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810元。
144、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高树臣人民币3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3000元。实际未造成损失。
145、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李淑红人民币15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139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10元。
146、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纪春波人民币45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4365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35元。
147、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李淑兰人民币15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1590元。实际未造成损失。
148、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张福荣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200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149、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高凤春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400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150、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华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高凤英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000元。实际未造成损失。
151、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得被害人于广志人民币3500元。2012年春季的一天于广志将被骗的3500元钱要回。实际未受到损失。
152、2010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于广志人民币15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390元。实际骗得金额110元。
153、2010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吕春红人民币15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380元。实际骗得金额120元。
154、2010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术云15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4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元。
155、2010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于文方15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4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元。
156、2010年4月份的一天、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先后两次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得芝人民币64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四4090元,实际骗得金额2310元。
157、2011年3月份至2011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任淑范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040元。实际骗得金额1960元。
158、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任贺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3640元。实际骗得金额360元。
159、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高清春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4840元,实际未造成损失。
160、2011年3月份至2011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高清坤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670元。实际骗得金额2330元。
161、201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郭桂华30000元。
162、201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姜关东人民币4000元。
163、201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郭桂艳30000元。
164、201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姜关东人民币12000元。
165、201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人民币顾秀芳4000元。
166、201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跃伟人民币4000元。
167、201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姜关波30000元。
168、2011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郭桂华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440元,实际骗得金额2560元。
169、201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郭桂华1500元人民币,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400元,超出被骗金额900元,未造成损失。
170、2011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郭桂华人民币4000元。
171、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姜运波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3200元,实际骗得金额800元。
172、2011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名,骗得被害人李树国35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411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30890元。
173、2011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李树国人民币16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18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4200元。
174、2012年4月1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刘树申30000元。
175、2011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树申人民币5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3200元。实际骗得金额1800元。
176、2011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彩艳人民币15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700元。超出被骗金额200元;2011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又以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刘彩艳人民币25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4110元。合计骗得人民币265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20700元。
177、2011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彩华人民币15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600元,超出被骗金额10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178、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吴洪元30000元。
179、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吴洪元人民币2000元。
180、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吴洪元人民币10000元。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开户返款的方式返还4500元,实际骗得金额五5500元。
181、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吴洪元30000元。
182、201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吴洪元人民币31000元。
183、2011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杨会玲人民币25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4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20900元。
184、2012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于乃文30000元。
185、2012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房春梅30000元。
186、2011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于井田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400元。实际骗得金额600元。
187、2010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和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李桂芳人民币15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6140元。共计超出被骗金额11140元。实际未受到损失。
188、2012年2月3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赵某某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喜合人民币2000元。
189、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冷志广人民币2500元。
190、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胡国东人民币2500元
191、2012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郭占奎人民币2500元。
192、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于海人民币2000元。
193、2012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姜淑华人民币2500元。
194、201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赵学芳人民币2500元。
195、201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庞秀珍人民币2500元。
196、2012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兰淑艳人民币2000元。
197、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张秀华35000元。
198、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张秀英35000元。
199、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张守安35000元。
200、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张守安人民币2500元。
201、201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姜洪战人民币4000元。
202、2012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吕佰龙人民币2500元。
203、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赵显富人民币2000元。
204、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石玉萍人民币2000元。
205、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郭东兴人民币31000元。
206、2012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张凤林30000元。
207、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张连和人民币32000元。
208、2012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潘喜成人民币5000元。
209、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霍秀明人民币4000元。
210、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庆玲人民币4000元。
211、2012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得被害人李志国人民币3500元。
212、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肖振英30000元。
213、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得被害人白壮人民币3500元。2012年6、7月份的一天,白壮发现顾某某、于某某无能力办理驾驶证后将被骗的3500元人民币要回。实际未受到损失。
214、2011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得被害人杨帆人民币3200元。2012年年初的一天,杨帆将被骗取的3200元人民币要回。实际未受到损失。
215、2011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得被害人吴华波人民币3200元。2011年年末的一天,吴华波将被骗取的3200元人民币要回。实际未受到损失。
216、2010年5月13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工作为名,骗得被害人郑桂芬人民币40000元。2012年12月份的一天,顾某某将所骗的40000元人民币返还给郑桂芬。
217、2012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井芝人民币4000元。
218、2013年1月13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郭兆红30000元。
219、2012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杨廷秋人民币4000元。2012年9月份的一天,杨廷秋将被骗的4000元人民币要回。实际未受到损失。
220、2012年3月10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于德明人民币4000元。
221、2012年3月10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周显支人民币4000元。
222、2012年5月16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倍林人民币2500元。
223、2012年5月16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杜晓英人民币4000元。
224、2012年4月21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淑霞人民币2500元。
225、2012年5月16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李宝柱人民币2500元。
226、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磊人民币4000元。
227、2011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庞凤彦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3200元。实际骗得金额800元。
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2009年至2013年1月份期间,以为他人办理低保、办理退休开资、安排工作、办理驾驶证的手段实施诈骗227起,共计涉案金额2049000元。其中被告人于某某分得赃款150000余元,用于修缮房屋、治疗疾病、偿还家庭债务等;被告人赵某某分得赃款50000余元,用于个人生活花销;其余赃款由被告人顾某某所得,用于购买苹果电脑、殴米伽手表、踏板车及旅游等花销及挥霍,案发后由侦查机关依法收缴赃款。经侦查,被告人顾某某于2013年1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于某某于2013年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某某于2013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证实,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他人办理低保、退休开工资为名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顾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于某某、赵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顾某某系投案自上,其他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关于量刑,因本案涉及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较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顾某某量刑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考虑于某某和赵某某是帮助犯,于某某年龄较大,对被告人于某某在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赵某某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请合议庭考虑到部分返赃,没有受到损失的部分,可以减掉。
被告人顾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未作辩解。
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顾某某诈骗金额虽是2,049,000元,但她本人非法所得是1,326.224元。其中她先后给部分受害人返还522,716元,同时被告于某某非法所得15万元,被告赵某某非法所得5万元。虽不影响法院来认定她实际诈骗数额,但在为被告人量刑时一定能考虑这一实际情节予以酌定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主动带着非法所得5万元现金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的表现,顾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顾某某努力返还了部分赃款、赃物。被告人顾某某投案时就带了五万元赃款交给了公安机关,顾某某家属又返还了鹰牌摩托车两台,苹果电脑一台、欧米伽手表一块,以上三件物品价值十万元左右,同时又返了31,600元赃款。以上12项累计顾某某返还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应是20万元的左右,顾某某及家属努力返还赃款、赃物的行为,即为被害人减少了实际损失,也说明她的认罪悔罪态度。辩护人认为,顾某某诈骗犯罪罪名成立,但请合议庭在为其量刑时能考虑以上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顾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于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未作辩解。
被告人于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有诈骗罪没有异议。被告人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是次要辅助的实行行为。本案涉案金额2,049,000元,于某某仅分得的15万元赃款,且这15万元也并不是以分赃提成的名义取得,而是由于家中修缮房屋、于某某重病住院等等原因,儿媳顾某某以孝敬父母的名义给付被告人于某某的。所以从其所获得的款项数额也可证明其作用的辅助性。被告人于某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也有意愿尽自己所能补偿被害人,且年龄大、身体弱不适宜长期羁押等情况,为体现对犯罪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法庭在对被告人于某某具体定罪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以上综合情节,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以利于更好的认罪服法。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有异议,辩解第一我不是诈骗犯;第二我本身是受害者,我家有四个办理低保。我没有去过津河,也没谎称跟任何人说过我能办理低保和办退休开工资,我不认识这些被害人,也与他们没见过面。再有,我到银行是给顾某某汇款开过户,但顾某某说是给工人开资,始终是说给工人开资,我也没分得5万元好处。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为:一、赵某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案发前赵某某与顾某某、于某某并无事前预谋,也无犯罪分工。案发过程中赵某某与顾某某、于某某也未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赵某某与被害人从未谋面,根本不相识,何谈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二、赵某某客观上也未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赵某某虽然帮顾某某开户存款,但顾某某对赵某某谎称是帮其燕姐夫和其公公包活雇佣的工人,给其开户存款开资,赵某某信以为真。赵某某帮助顾某某的前提,是此前顾某某曾主动找到赵某某,称其在办事处当主任的四姨肖某某能够办理低保,赵某某和其亲友向顾某某交费,顾某某给其办理了低保。后期赵某某要求与其四姨肖某某见面,顾某某又谎称肖某某得了癌症正在治疗过程中,不方便见面。并称其办低保的手续不全,现已停办。直到停办时赵某某对顾某某也没有丝毫怀疑,仍坚信其能够办理低保。三、在犯罪过程中赵某某并未从顾某某和于某某处分得任何赃款,也未在众多被害人处收取相关财物。顾某某称给赵某某购买过金吊坠、六斗橱和家具等物品,但卷宗并无相关购货发票,也无购买的时间、地点,更无物某某、照片,只有顾某某单方供述,系独证,无其他证据印证。四、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犯有诈骗罪的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顾某某的单方供述并未查证属实,从证据质的标准并未达到确实。卷宗只有顾某某的一份独证,并无其他证人或某某及物某某等证据证实,从证据量上未达到充分的证明标准。于某某的笔录中称她认为赵某某可能参与了犯罪,未不确定。顾某某在2013年1月18日和1月19日的两份笔录中称,赵某某始终不知道其为他人办理低保和退休开工资是骗人的。故卷宗中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自相矛盾,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证据的证明对象不具有唯一的结论。五、公诉机关指控的227起犯罪,其论述为自2011年5月以来或其他时间以来,三名被告人在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退休开工资,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实际诈骗数额,返还数额,实际占有数额,以上论述均与赵某某无关。理由是从时间上并无证据确定赵某某的犯罪时间,赵某某也从未到过津河镇,也从未至他人谎称其能办理低保、退休工资,更未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从中并未获利。综上,赵某某主观上无诈骗的犯罪故意,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未实施诈骗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着疑罪从无,有利被告人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赵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
2009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顾某某听别人说办理低保的事情,遂产生了诈骗之念。找一些农村亲属、朋友以给他们办低保及退休开资为名,让他们拿钱,在银行开设虚假的低保、退休开资存折,再往这些存折里打一部分钱,他们一定相信是真的低保及退休开资,于是开始着手实施诈骗。7月初被告人顾某某对其婆婆被告人于某某说“认识一个朋友,能办低保,如有亲属找你办理低保,你就让他们拿点钱,交身份证及照片,一年内拿到存折;并交待于某某一个低保得收1000元,拿折后每月能开180元”。于某某听后信已为真,即联系了亲属及津河镇内邻居,至2009年年末共有13人办理了14个低保存折(其中张伟办2个),所办理的低保存折支出的款项数额均超出了其所交款的数额。这样使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内的许多村民及于某某的亲属均相信于某某有个儿媳妇顾某某有能力能够办理低保开资及退休开资,纷纷找到于某某要求办理低保及退休开资。截止2010年末,顾某某、于某某为35人共办理假低保及退休开资存折,其中有27件以低保及退休开资的形式全部或超额返还。有8件通过开资的形式部分返还。在8件低保存折中有的未能及时按月打款,有的中止打款,为此该部分被害人开始怀疑低保存折是假的便找于某某追问,此时被告人于某某也意识到所办理的低保存折及退休开资都是虚假骗人的,但其并没有终止欺骗行为,在有人找其时仍继续收钱,大量承诺并办理虚假低保及退休开资银行存折。2011年联系办理93件,2012年联系办理87件。顾某某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因其不能一人到银行给众多人办理开户及汇款业务,便找到赵某某帮助办理。赵某某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多次帮助顾某某为他人办理开户、存款、汇款业务。期间顾某某还为被告人赵某某及其女儿乔丹丹、侄女赵海红夫妻俩办理了假低保开资存折。赵某某及女儿乔丹丹的低保存折在2011年12月以后就不在开资,侄女赵海红夫妻俩的存折在2012年1月份以后就不在开资,此时被告人赵某某就以经意识到顾某某所办理的低保存折是一种欺骗行为,但赵某某仍帮助顾某某到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开户及汇款业务。从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间,共计办理开户及汇款业务49笔。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先后两次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14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等方式返还人民币118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220元。
2、2012年9月17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吴殿明人民币35000元。
3、2012年9月17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李文英人民币35000元。
4、2012年12月4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安排工作为名,骗得被害人宫海峰人民币50000元。
5、2012年9月17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李文霞人民币35000元。
6、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代淑文人民币30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274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27260元。
7、2012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安排工作为名,骗得被害人于丹人民币35000元。
8、2012年10月22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张敏人民币30000元。
9、2012年6月10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刘树琴人民币35000元。
10、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张凤兰人民币30000元。
11、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胡乃英人民币30000元。
12、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吴洪成人民币30000元。
13、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胡乃君人民币30000元。
14、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吴淑贤人民币30000元。
15、2011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于文臣人民币30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414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25860元。
16、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李凤人民币32000元。
17、2012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王力群人民币27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21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24900元。
18、2012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支为名,骗得被害王洪波人民币27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798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9020元。
19、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史树全人民币15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2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300元。
20、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黄占龙人民币15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2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300元。
21、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黄占龙人民币21500元。
22、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黄占华人民币15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1200元.实际骗得金额300元。
23、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黄占华人民币21500元。
24、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姜明波人民币15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12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300元。
25、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姜明波人民币21500元。
26、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文武人民币4000元。
27、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德彬人民币4000元。
28、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张秀娟人民币4000元。
29、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郭兆发人民币4000元。
30、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张秀杰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31、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陈树芳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144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2560元。
32、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黄文人民币24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400元。
33、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殷会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144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2560元。
34、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庆香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96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3040元。
35、2011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冯术英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12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800元。
36、2011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冯术英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200元。实际骗得金额800元。
37、2011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某富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38、2011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张福荣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1720元。实际骗得金额280元。
39、2010年12月份至2011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顾某某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及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杨春红人民币36500元(北林区团结街)。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3890元。实际骗得金额32610元。
40、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杨春红人民币20000元(北林区团结街)。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6850元。实际骗得金额3150元。
41、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侯文波人民币4000元。
42、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侯文波人民币4000元。
43、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侯文波人民币4000元。
44、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侯文波人民币4000元。
45、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李延华人民币2000元。
46、2012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李淑坤人民币2000元。
47、2012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杨胜民2000元人民币。
48、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薛洪波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49、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冯芝晶2000元人民币。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000元。
50、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姚文鹏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51、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姚振斌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52、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姚振斌2000元人民币。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53、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姚振斌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54、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姚文涛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55、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张敏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56、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姚振国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57、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杨春红人民币2000元(北林区津河镇)。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58、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姚振昌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59、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彦霞2000元人民币。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60、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姚文龙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61、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权玲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62、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姚文龙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63、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姚振祥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1000元。
64、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姚振祥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65、2011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66、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徐某某30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441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25890元。
67、2011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6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24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3600元。
68、2011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高清伟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69、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高清伟30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4110元。实际骗得25890元。
70、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连负强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000元,实际骗得金额2000元。
71、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陈兴元人民币6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400元,实际骗得金额5600元。
72、2011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张秀良30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4110元。实际骗得金额25890元。
73、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牟长权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36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3640元。
74、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800元。实际骗得金额2200元。
75、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800元。实际骗得金额1200元。
76、2011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梁桂华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800元。实际骗得金额1200元。
77、2011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梁桂华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月600元。实际骗得金额2400元。
78、2011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全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800元。实际骗得金额1200元。
79、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俊江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00元。实际骗得金额1800元。
80、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潘淑兰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00元。实际骗得金额1800元。
81、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白庆芳人民币6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4500元。实际骗得金额1500元。
82、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360元。实际骗得金额3640元。
83、2010年至2011年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青人民币6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4800元。实际骗得金额1200元。
84、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800元。实际骗得金额2200元。
85、2012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560元。实际骗得金额4440元。
86、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文彪人民币8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720元,实际骗得金额7280元。
87、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许庆波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600元,实际骗得金额2400元。
88、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海涛人民币6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3000元,实际损失3000元人民币。
89、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吕云华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800元。实际骗得200元。
90、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荣守玲人民币6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36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2400元。
91、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荣守波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24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600元。
92、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吕云杰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48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520元。
93、2011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张长艳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0元。
94、2011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张长艳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400元。实际骗得金额600元。
95、2011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黄淑苹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39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610元。
96、2011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黄淑苹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78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220元。
97、2011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李廷发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10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000元。
98、2012年10月22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支为名,骗得被害人徐英伟人民币48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2059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27410元。
99、2011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庞传香人民币5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26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2400元。
100、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于文华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119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810元。
101、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李淑红人民币15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139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10元。
102、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纪春波人民币45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4365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35元。
103、2010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于广志人民币15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390元。实际骗得金额110元。
104、2010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吕春红人民币15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380元。实际骗得金额120元。
105、2010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术云15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4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元。
106、2010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于文方15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400元。实际骗得金额100元。
107、2010年4月份、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先后两次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得芝人民币64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四4090元,实际骗得金额2310元。
108、2011年3月份至2011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任淑范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2040元。实际骗得金额1960元。
109、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任贺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3640元。实际骗得金额360元。
110、2011年3月份至2011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高清坤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670元。实际骗得金额2330元。
111、201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郭桂华30000元。
112、201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姜关东人民币4000元。
113、201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郭桂艳30000元。
114、201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姜关东人民币12000元。
115、201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人民币顾秀芳4000元。
116、201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跃伟人民币4000元。
117、201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姜关波30000元。
118、2011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郭桂华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440元,实际骗得金额2560元。
119、2011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郭桂华人民币4000元.
120、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姜运波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3200元,实际骗得金额800元。
121、2011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名,骗得被害人李树国35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411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30890元。
122、2011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李树国人民币16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人民币18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4200元。
123、2012年4月1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刘树申30000元。
124、2011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树申人民币5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3200元。实际骗得金额1800元。
125、2011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彩艳人民币15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700元。超出被骗金额200元;2011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又以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刘彩艳人民币25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4110元。合计骗得人民币265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20700元。
126、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吴洪元30000元。
127、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吴洪元人民币2000元。
128、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吴洪元人民币10000元。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开户返款的方式返还4500元,实际骗得金额五5500元。
129、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吴洪元30000元。
130、201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吴洪元人民币31000元。
131、2011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杨会玲人民币25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41000元。实际骗得金额20900元。
132、2012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于乃文30000元。
133、2012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房春梅30000元。
134、2011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于井田人民币2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1400元。实际骗得金额600元。
135、2012年2月3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喜合人民币2000元。
136、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冷志广人民币2500元。
137、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胡国东人民币2500元
138、2012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郭占奎人民币2500元。
139、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于海人民币2000元。
140、2012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姜淑华人民币2500元。
141、201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赵学芳人民币2500元。
142、201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庞秀珍人民币2500元。
143、2012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兰淑艳人民币2000元。
144、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张秀华35000元。
145、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张秀英35000元。
146、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张守安35000元。
147、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张守安人民币2500元。
148、201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姜洪战人民币4000元。
149、2012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吕佰龙人民币2500元。
150、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赵显富人民币2000元。
151、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石玉萍人民币2000元。
152、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郭东兴人民币31000元。
153、2012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张凤林30000元。
154、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张连和人民币32000元。
155、2012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潘喜成人民币5000元。
156、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霍秀明人民币4000元。
157、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庆玲人民币4000元。
158、2012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得被害人李志国人民币3500元。
159、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肖振英30000元。
160、2012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井芝人民币4000元。
161、2013年1月13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开资为名,骗得被害人郭兆红30000元。
162、2012年3月10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于德明人民币4000元。
163、2012年3月10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周显支人民币4000元。
164、2012年5月16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倍林人民币2500元。
165、2012年5月16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杜晓英人民币4000元。
166、2012年4月21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王淑霞人民币2500元。
167、2012年5月16日,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李宝柱人民币2500元。
168、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刘磊人民币4000元。
169、2011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名,骗得被害人庞凤彦人民币4000元。通过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汇款的方式返回3200元。实际骗得金额800元。
综上,被告人顾某某于2010年至2013年1月间,以为他人办理低保、退休开资的手段实施诈骗169起,共计涉案金额1620285元;被告人于某某帮助被告人顾某某实施诈骗159起,涉案金额1580040元。被告人赵某某帮助被告人顾某某在银行办理开户及汇款业务49笔,诈骗金额190600元。其中96927元用于以开资的形式返给办理低保及退休开工资的人员,被告人于某某分得赃款150000余元,用于修缮房屋、治疗疾病、偿还家庭债务等。其余赃款由被告人顾某某所得,用于购买苹果电脑、欧米伽手表、踏板车及旅游等挥霍大部分。案发后由侦查机关依法收缴赃款81000元,收缴赃物摩托车二台(价值3100元)、欧米伽手表一块(未能鉴定)、苹果台式电脑一台(价值3000元)。经侦查,被告人顾某某于2013年1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于某某于2013年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某某于2013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综合证实经众多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于某某、赵某某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顾某某对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事实,以及公安机关对部分赃款赃物的扣押情况。三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2、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的陈述,综合证实各被害人被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骗取钱款的事实经过。
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与于某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份从三江打工回来,于某某说在让别人办理低保,我说你有啥本事让人办低保,于某某说这事不用你管,我不知道她给人办理低保骗钱。
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于某某系其母亲,顾某某系其弟妹,绥化市北林区利鑫园小区4号楼5单元502室房主是我,打算结婚以后用,弟弟张某丙暂住我的房子,公安机关从房屋内搜出一些银行转账赁单、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涉案物品,对于些物品我说不清物品来源。
5、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以前我不知道我母亲于某某和我媳妇顾某某她们的行为是诈骗行为,我以为她们办的低保都是真的,是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办的低保和退休开工资,她们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我才知道她们是在实施诈骗的。
6、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绥化市北林区奋斗街4委居民,现在绥化市北林区紫来办事处工作,任纪检委员职务,顾某某没有找过我给别人办理低保和退休开工资的事。我不知道她们在实施诈骗,在案发后听说曾经有被顾某某骗的人到我的单位打听过我,具体细节我不清楚,于某某和顾某某因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我才知道她们实施诈骗行为。
7、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顾某某居住的房屋内搜出大量的银行存单、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被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害人办理低保用的照片。
8、银行存款及存单、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害人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在实施诈骗过程中,需办理的假低保存折及假退休开资存折所需的手段及银行开户汇款转款情况。
9、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时程序和实体合法。
10、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综合证实我婆婆于某某和赵某某都参与了诈骗,但赵某某始终不知道我们用她开的折进行了诈骗活动,于某某开始也不知道我在利用办理低保骗钱,但后来有人找她说办理的低保钱打入存折不极时,她才知道我找人办理的低保和退休开支都是假的,她知道是假的以后,有人找她办,她还接着办。我只是听别人说了一嘴办低保的事,就想到了诈骗的整法,可以找一些农村亲属、朋友让他们拿钱给我,我给他们在银行开假的低保存折,我在给这些存折里打一部分钱,我就和我婆婆于某某说我认为一下人朋友叫赵某某,她能办低保,如有亲属朋友找你办理低保,你就让他们拿点钱,然后我找赵某某给办,于某某就信了我说的话,我还交待于某某办一个多少钱,还要交身份证和照片,钱交上来后一年拿折,开始的时候一个低保我让于某某收1000元,拿折后每月能开180元。2009年末,陆陆续续就有人开始办了,有拿1000元的,有拿2000元、3000元的,最多4000元。开始我也不知道于某某是否从这些钱中拿钱,但大部分钱于某某都交给我了。2010年我找到赵某某,我把于某某交来的身份证交给赵某某,让她到绥化邮政银行开折,并给每个折里存钱,就像低保似的每月打钱,开出折后,我把折再交给于某某,让于某某把折交给拿钱办低保的人,多数人看我真能办低保,就有很多人相信我了,就这样一直办到2012年末,后期我又想到用办理退休说法多开钱,也就可以向想办的人多要钱,办一个我就要25000元,多数是30000元和40000元,这些都是通过于某某办理的,有的于某某直接每一部分钱,留多少我不知道,有时于某某送完钱给我后,达一段时间我再次给于某某几百元,就这样我一共诈骗了一百多万元。
11、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综合证实顾某某跟我说她朋友赵某某能办低保,我就联系亲属和朋友,说我找人能办低保和退休开支,他们想办就把钱和身份证、照片交给我,我留下一部分,然后把其余的钱交给我儿媳顾某某,存折是谁开的我也不知道,谁往存折里打钱我也不知道,津河镇的人都是我联系办的,我只是听顾某某说赵某某参与此事了,有两次我送钱时,钱虽然没有交给赵某某,但是赵某某当时在场了,我就认为她也参与此事了。开始办理的低保我不知道是假的,后期有的低保存折不能按期打款,还有要求退款,我就产生了怀疑,可能是假的,但我没有终止给人办理假低保和假退休开支存折。我得到大约15万余元的诈骗款。
1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我与顾某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在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顾某某提出通过她的四姨肖淑娟在北林区紫来办事处工作能为别人办理低保,我问得多少钱好处费,她说你办的话就给我500元,我就不挣你的钱了。我说那能不能给我家孩子乔丹丹也办一个,她说能办。次日我将此事对我侄女赵海红说了,赵海红提出她和她丈夫也想办,我就问顾某某,顾说行,但是得每人交1000元。次日我将我和乔丹丹及赵海红夫妻的身份证复印件、每人的一寸照片和3000元钱交给顾某某,当时她说得半年后能发存折,过了半年左右时间她将户名分别为我们四人的邮政储蓄存折交给了我。她帮我办理了低保,我觉得欠她的情,所以她每次安排我到银行办理开户、汇款、存款来务,我都帮她办了。有时我给她开完折,我说要去打麻将,她就给我一百二百的,一共给了两三次,能有500元左右,有时请我吃些饭,我不知道顾某某这种行为是诈骗,我是案发后公安机关找到我,我才知道的。
被告人赵某某2014年10月20日供述,可证实实际我没有参与诈骗,虽然我帮助他们到邮政储蓄银行办理汇款业务了,但当时并不知道是办理假低保等违法行为,顾某某给我和女儿乔丹丹办理的低保存折到2011年12月份以后就不在开支,发给赵海江夫妻俩的存折在2012年1月份以后就不在开支了,而且在此期间,每个月的钱都不能按时开,我就意识到低保是假的,在此之后我办理的业务量要比以前多。
13、绥化市北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报告书、绥化市北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可证实公安机关收缴的摩托车二台价值31000元,苹果台式电脑一台价值3000元,欧米茄手表未提供有效的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故无法对该手表进行价格鉴定。
14、赵某某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9日期是为被害人到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开户业务及汇款业务清单。
15、赵某某为被害人办理开户业务人员明细表。
16、郭玉平的证言,综合证实除赵某某以外,郭玉平也帮助顾某某办理过开户及汇款业务。
以上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经法庭调查核实,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法庭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低保及退休开资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财产,扰乱了社会秩序,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于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系投案自首,被告人于某某能如实供述,对二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部分赃物被依法追缴,部分赃款被收缴,部分赃款主动退赃,可依法对二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关于诈骗次数、数额的认定问题,虽然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二被告人实施227起诈骗犯罪,但二被告人在实施诈骗过程中有58起通过在银行给被害人办理低保及退休存折,以开资的形式,全部返还或超额返还,因此二被告人对58起被害人的钱款并未非法占有,即在案发前已全部返还或超额返还,不应计算在诈骗犯罪的数额中。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始实施诈骗时让被告人于某某联系亲属、朋友拿钱办低保及退休开资,于某某信以为真,并不知是诈骗行为,因此于某某并不具有诈骗他人财钱的主观故意(本人也办理了低保),对2010年办理的低保、退休开资存折中,虽然有8件系部分返还,有2件(杨春红)不是于某某联系办理的,对此10起诈骗行为,被告人于某某并不知是顾某某实施的诈骗行为,因此于某某对此10起诈骗犯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故合议庭认定,被告人顾某某实施诈骗犯罪169起,顾某某与于某某共同实施诈骗犯罪159起。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问题,二被告人在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诈骗手段是通过在银行办理假低保存折及退休存折以开工资的形式返还了部分钱款,故合议庭认定的诈骗数额以实际骗得的钱款为诈骗数额,因此顾某某诈骗数额为1620285元,被告人于某某诈骗数额1580040元。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告人顾某某为赵某某本人及女儿以及侄女夫妻俩办理假低保开资存款不能开资的情况下,已经意识到顾某某所办理的低假是一种诈骗行为,但其仍然帮助顾某某办理银行开户及汇款业务49笔,致使顾某某利用上述开户存折于2012年1月后诈骗他人钱财190600元。在客观上帮助顾某某实施了诈骗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但其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了帮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2027年1月18日止。)
二、被告人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
三、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正范
审 判 员  崔有为
人民陪审员  陈子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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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