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绥北刑初字第167号
公诉机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职业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现住绥化市。2015年4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绥北检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雪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3月31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驾驶白色福特轿车窜至经济开发区长安物流被害人王某甲(女,46岁)经营的天顺货站,用事先准备好的红色胶皮钳子将门上铁锁掐断进入天顺货站屋内,用螺丝刀将货站二楼西北墙角铁皮卷柜撬开,盗走卷柜内现金37900元,下楼后又将货站一楼办公桌上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之后驾驶白色福特轿车逃离现场。经绥化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市场价格为1800元。张某将盗得的赃款其中20000元用于偿还欠被害人王某甲的赌债,12000元用于偿还货车贷款,剩余赃款均被其赌博输掉,笔记本电脑被其交给女儿使用。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4月9日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借用他人的白色福特牌轿车窜至绥化市经济开发区长安物流院内,用事先准备的红色胶皮钳子将北林区居民王某甲经营的天顺货站门上铁锁链掐断,进入天顺货站室内二楼,用螺丝刀将货站二楼室内西北角铁皮卷柜撬开,盗走卷柜内现金37900元,下楼后又将一楼办公室桌上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之后驾驶福特轿车逃离现场。经绥化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所盗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为1800元。被告人张某将盗得的赃款其中20000元用于偿还欠被害人王某甲的债务,12000元用于偿还货车贷款,剩余赃款被其赌博输掉,笔记本电脑被其交给女儿使用。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4月9日被抓获归案。2015年4月10日,其家属将赃款37900元及赃物笔记本电脑通过公安机关退赔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被盗物品笔记本电脑一台、张某作案时驾驶的两厢福特福克斯白色轿车一台(照片),证实被告人作案时所驾驶的车辆及盗窃的物品。
2、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情况说明,可证实被害人报案后,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及经过。
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可证实被告人张某所盗钱款及物品经公安机关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事实。
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身份情况。
5、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其经营的天顺货站被盗现金及笔记本电脑的事实。
6、证人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盗窃所用车辆系借用的事实。
7、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所盗笔记本电脑的价值。
8、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
10、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其对盗窃被害人王某甲经营的天顺货站款物的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经法庭核实、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法庭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采用撬门捌锁的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合法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积极退赔赃款赃物,主动交纳罚金,属初犯、偶犯,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正范
代理审判员 卢微微
人民陪审员 万春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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