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绥北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甲,男,1992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绥化市。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5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绥北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甲盗窃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杜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黎某甲在绥化市北林区东津镇利胜村1组黄青标家留宿,将黄青标的2200元盗走。
2014年3月1日,被告人黎某甲进入绥化市北林区东津镇王丽彬家内,盗得被害人王丽彬的1100元。
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黎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判处被告人黎某甲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黎某甲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黎某甲在其亲属黄青标家中做客并留宿,被告人黎某甲趁黄青标和妻子熟睡之机,将黄青标棉服衣兜内的2200元盗走。所盗赃款被挥霍。次日,黄青标发现钱款被盗,找到黎某甲父亲,因为是亲属关系,黄青标与黎某甲父亲说,你返给我1500元就行,黎某甲父亲遂返还给黄青标1500元。黄青标也没有报警。
2014年3月1日,被告人黎某甲趁同村亲属王丽彬家中无人之机,拽开门锁,进入王丽彬家中,将失主王丽彬家中衣柜内一钱包里1100元盗走,被王丽彬发现后逃离现场。所盗赃款被挥霍,后黎某甲父亲将赃款1100元返还给王丽彬。2014年3月3日,王丽彬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黎某甲到东津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在卷,可证实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2、户籍证明在卷,可证实被告人黎某甲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
3、现场照片在卷,可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4、失主王丽彬的陈述在卷,可证实2014年3月1日,黎某甲与王丽彬同去张华家麻将馆看热闹,后黎某甲不知去向,王丽彬回家时发现门锁被撬,黎某甲正在其家实施盗窃的情况。
5、失主黄青标的陈述在卷,可证实2013年11月份的一天,黎某甲去其家中做客并留宿,晚上11点多钟,黎某甲借故离开。次日黄青标发现衣兜内2200元被盗,后黎某甲母亲返还1500元的事实。
6、证人黎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宋某某的证言在卷,可证实黎某甲盗窃黄青标、王丽彬赃款已返还的事实。
7、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在卷,可证实其对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经法庭核实、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法庭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合法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退还全部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的程度,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正范
代理审判员 王海虹
人民陪审员 陈子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波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