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绥北执字第22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工农管理区。
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北林区支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北林区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裁定由协助义务单位将房屋产权证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1)绥北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兆学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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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