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绥北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杜萍,女,1971年3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7103231821,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胜利街15委121号。

被执行人张文斌,男,1954年4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5404056239,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南四西路兴旺小区6号楼2单元502室。

被执行人薄清江,男,1955年10月17日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5510170211,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胜利街15委122组3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萍与被执行人张文斌、薄清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3)绥北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文斌、薄清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杜萍货款19,0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杜萍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张文斌、薄清江给付货款19,0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00元,自动放弃其它申请执行请求,终结此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张文斌、薄清江于2004年1月1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杜萍货款19,0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00元。执行费185.0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绥北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范忠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林洋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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