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绥北执一字第248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个体业主,现住绥化市。

被执行人绥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绥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自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立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兆学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猛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