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绥北执一字第11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个体业主,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个体业主,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兆学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徐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