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绥北执一字第11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个体业主,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个体业主,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兆学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徐 猛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